第一條 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發(fā)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與《??谑姓畔⒐_規(guī)定》,結合本室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室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核。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均應進行保密審核。
本制度所稱保密審核,是指本單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對其內容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后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進行審核,并就是否公開作出審核結論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 保密審核應當遵循“全面、及時、準確、規(guī)范”的原則,既要保障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公開,又要確保不應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被公開。
第四條 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制度堅持“先審核后公開”、“誰公開誰審核、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保密審核依據《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國家保密局和國家有關部委聯(lián)合頒發(fā)的《工作中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事項具體范圍》確定國家秘密的范圍。
審核涉及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應依據本單位與權利人的有關約定或者權利人的事先聲明;認為需要,應征求權利人的意見。
第六條 室信息公開保密審核領導小組負責審核本單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七條 各處室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報審核小組審核,審核小組審核后,再由室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將可公開的信息予以公開。
第八條 經審核,確定屬于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公開后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政府信息,不應公開。
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本室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
第九條 審核小組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報市保密局確定。
第十條 審核小組要切實履行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保密審核職責。
各處室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制度導致泄密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